罗翠娥、龙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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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18号案件名称
罗翠娥、龙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罗翠娥;龙伟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18号申请人:罗翠娥,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龙伟,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人罗翠娥与被申请人龙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翠娥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保障判决的执行,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龙伟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龙伟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凌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邹 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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