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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翠娥、龙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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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18号
  • 案件名称

    罗翠娥、龙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罗翠娥;龙伟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18号申请人:罗翠娥,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龙伟,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人罗翠娥与被申请人龙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翠娥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保障判决的执行,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龙伟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龙伟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凌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邹 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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