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信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乃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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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712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信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乃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信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乃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12号原告:吉林市信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东山小区11号楼1-1栋。 法定代表人:康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永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董乃器,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吉林市信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乃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信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信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信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何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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