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毅、钱广才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91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9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施毅、钱广才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施毅;钱广才;陶俊;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毅,男,1968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钱广才,男,196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陶俊,男,1978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412R。法定代表人:杜平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毅与被执行人钱广才、陶俊、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皖0705执19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钱广才、陶俊、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现因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钱广才、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