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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华、岳纲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4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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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48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曹华、岳纲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曹华;岳纲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华,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岳纲三,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曹华与岳纲三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岳纲三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华款109600元,曹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有极少银行存款,已冻结上述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豫F×××××北京现代牌汽车,本院对该车辆予以查封(2023年7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前往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1084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一辆车牌号为豫F×××××北京现代牌汽车之外,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建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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