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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辉、安徽悠然南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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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260号
  • 案件名称

    谢俊辉、安徽悠然南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谢俊辉;安徽悠然南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谢俊辉,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娇(系谢俊辉之妻),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悠然南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恒大绿洲二期30栋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EM9090。法定代表人:谢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谢俊辉与被执行人安徽悠然南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悠然南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悠然南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悠然南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3850元,执行费1458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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