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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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5429号案件名称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杨鸣;郑玉芳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5429号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XXX号XXX室A。法定代表人:郑枝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蔚,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宫科,职务不明。被告: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琪,职务不明。被告:杨鸣,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拓边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杨鸣、郑玉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仍需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鸣香书记员 陆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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