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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玲与佘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1民初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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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134号
  • 案件名称

    吴亚玲与佘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亚玲;佘本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1民初4134号 原告:吴亚玲,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本友,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吴亚玲与被告佘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佘本友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亚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20日,被告佘本友因缺资金在原告处借款8000元,原告通过微信的方式将该款转给了被告,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吴亚玲现金人民币捌仟元整,支付方式微信,借款人佘本友,2021.1.20。”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佘本友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对原告举示的借条等证据,因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并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1月20日,被告佘本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亚玲借款。原告吴亚玲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被告佘本友,并在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吴亚玲现金人民币捌仟元整,支付方式微信,借款人佘本友,2021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请。另查明,被告佘本友于2021年8月23日偿还了原告吴亚玲借款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现因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吴亚玲起诉要求被告佘本友偿还借款8000元,但被告佘本友于2021年8月23日偿还了原告吴亚玲借款3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由被告佘本友偿还原告吴亚玲借款5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结合原告吴亚玲的诉讼请求,且被告佘本友于2021年8月23日偿还了原告吴亚玲借款3000元,故本院酌定为由被告佘本友支付原告吴亚玲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9日起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8月22日,从2021年8月23日起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佘本友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佘本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亚玲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9日起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8月22日,从2021年8月23日起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佘本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马中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  贇书 记 员  佘  杰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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