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习权、毕文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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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229号案件名称
余习权、毕文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余习权;毕文学;卢群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余习权,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红,特别授权代理,系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毕文学,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执行人:卢群芳,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余习权与被执行人毕文学、卢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卢群芳的再审申请,申请执行人余习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业文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东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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