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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习权、毕文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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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229号
  • 案件名称

    余习权、毕文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余习权;毕文学;卢群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余习权,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红,特别授权代理,系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毕文学,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执行人:卢群芳,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余习权与被执行人毕文学、卢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卢群芳的再审申请,申请执行人余习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业文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东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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