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杜某1等杜某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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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04民初1484号案件名称
崔某、杜某1等杜某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治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某;杜某1;杜某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484号原告:崔某,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杜某1,现住长治市。 被告:杜某2,现住长治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3,现住长治市,系被告杜某1爷爷,被告杜某2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 负责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现住山西省长治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崔某诉被告杜某1、杜某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谭清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娇书记员 彭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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