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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民、唐海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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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16号
  • 案件名称

    乔晓民、唐海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乔晓民;唐海静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16号乔晓民、唐海静:申请执行人乔晓民与被执行人唐海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海静未按调解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乔晓民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中,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唐海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唐海静向乔晓民支付儿子乔喜洋2021年7月25日前抚养费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经核算唐海静陆续支付乔晓民4726元,本院划拨唐海静1252.43元,乔晓民放弃不足部分。唐海静支付乔喜洋抚养费至2021年7月2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7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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