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国盛、袁静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5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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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5025号案件名称
龚国盛、袁静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龚国盛;袁静;龚世树;庹敏燕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5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国盛,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静,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世树,男,193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庹敏燕,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富,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国盛、袁静因与被上诉人龚世树、庹敏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规定,一审法院受理庹敏燕反诉后,未向龚世树送达反诉状副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龚世树的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龚国盛、袁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邱 寒审判员 牛玉洲审判员 孙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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