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不当得利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皖0621司惩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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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司惩124号案件名称
张凯不当得利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皖0621司惩124号被拘留人:张凯,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任东明与张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凯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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