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从坤与陈方勇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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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616号案件名称
刘从坤与陈方勇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从坤;陈方勇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1 年 1 月 19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237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6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海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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