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佳成、周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0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019号案件名称
曾佳成、周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佳成;周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019号原告:曾佳成。被告:周静。原告曾佳成与被告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佳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佳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佳成负担。审判员 周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启岗、奇联电器(合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123执3421号 下一篇 王永青、胜国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