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闻园物业有限公司、王学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4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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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4499号案件名称
淄博闻园物业有限公司、王学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淄博闻园物业有限公司;王学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4499号原告:淄博闻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287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刚,经理。被告:王学恩,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淄博闻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淄博闻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闻园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闻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新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 岩书 记 员 周美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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