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4民初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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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4民初2222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志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4民初2222号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侯志杰,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秋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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