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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山、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2民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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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再2号
  • 案件名称

    李春山、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春山;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882民再2号原审原告:李春山,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审被告: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大安市。法定代表人:王艳明,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审原告李春山诉原审被告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吉0882民初6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交办,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2021年5月21日,本院下发(2021)吉0882民监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立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孝天、王鑫程参加评议,对此案进行再审。原审原告李春山、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判令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侵占李春山用于抵顶口粮田的草原赔偿款55,900元。事实和理由:李春山系曙光村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前户口迁出,但粮食关系仍在该村。按当时政策要求,李春山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得口粮田,但李春山5口人的口粮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2009年经双方协商,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用48,000平方米的草原承包给李春山,抵顶李春山未分得的口粮田,并签订协议书,确定草原四至边界、承包期限等,抵顶后由李春山一直经营管理。在李春山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将李春山的草原擅自侵占,侵害李春山的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按正常的粮食支持补贴和综合直补等进行赔偿,但在赔偿数额上未能达成协议。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李春山5口人的粮食关系在村上,第二轮土地发包应该分得土地,但是没有分上,后期用草原抵顶,但草原又转包给他人,应该给予补偿。本案经审理查明,李春山系曙光村村民,1991年户口迁入大安市安广镇,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口粮田。2013年又将户口迁回曙光村。2009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曙光村无钱补偿,将大油坊学校南树带南、坟南、道东甸子,南北长240米、东西长200米补给李春山(补1997年到第三轮土地变更为止)。在土地没变更之前,国家土地优惠政策村集体一律不负任何责任。协议履行期间,在李春山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将该草原发包给他人。李春山发觉后与曙光村多次协商,按正常的粮食支持补贴和综合直补等进行赔偿,但在赔偿数额上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李春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判令大安市联合星曙光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侵占李春山用于抵顶口粮田的草原赔偿款55,900元。李春山提起诉讼后,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委会(“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给与李春山补偿款55,900元。2020年1月3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春山1997年至2019年土地补偿款53,900元(按照3.5亩土地每年收益进行补偿),于2020年1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李春山粮食补贴款2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99元,由被告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吉0882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2020年1月20日,李春山领取补偿款56,499元(含案件受理费599元)。本院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前,李春山一家户口迁出,落户于大安市安广镇。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不具有曙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无权分得口粮田。双方签订的草原承包协议实质是对李春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口粮田的补偿。签订协议时,李春山尚未取得曙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无权分得土地,协议侵犯了集体利益,是无效的。李春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大安市联合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委会(“两委联席”)会议,依据会议决议与李春山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十六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20)吉0882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李春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9元,由李春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立秋审判员  李孝天审判员  王鑫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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