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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孙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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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400号
  • 案件名称

    张威、孙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威;孙泽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400号申请人:张威,女,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申请人:孙泽华,男,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张威与被告孙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泽华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一份作为财产保全行为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泽华名下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张威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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