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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梁海南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702刑初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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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刑初152号
  • 案件名称

    曹阳、梁海南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曹阳;梁海南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阳,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因犯X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海南,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捕前住辽宁省盘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辽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20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一部刑诉[2021]Z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阳、梁海南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向丹、检察官助理王凯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阳、梁海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曹阳、梁海南预谋后,在锦州市古塔区被害人韩某住宅,曹阳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打开门锁后二人侵入室内,盗走纪念币、手链、项链、耳钉、戒指、笔记本电脑,女士手表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53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阳、梁海南以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海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梁海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另查,被告人梁海南于2021年6月11日被抓获,被告人曹阳于2021年6月16日被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曹阳、梁海南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340元,被告人曹阳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微信截图,户籍证明,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被告人曹阳、梁海南的供述和辩解,锦州市古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阳、梁海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实施共同盗窃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二被告人实施行为分别量刑。二被告人均有盗窃前科,且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曹阳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已交至本院。)二、被告人梁海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三、责令被告人曹阳、梁海南共同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四十元。(退赔款已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夏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红书 记 员  徐婷婷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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