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陈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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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71号之二案件名称
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陈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陈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71号之二原告: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15幢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1767424F。法定代表人:周兴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申石,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唐 超审判员 孙春孺审判员 唐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茂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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