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光云、刘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32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3262号案件名称
洪光云、刘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洪光云;刘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262号原告:洪光云。委托代理人杨航,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欢。原告洪光云与被告刘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洪光云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洪光云承担。审 判 员 杨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艳慈书 记 员 张 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温永强、曹红平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149号之四 下一篇 淮南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889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