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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永强、曹红平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14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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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149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温永强、曹红平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温永强;曹红平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1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温永强,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曹红平,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本院在执行温永强与曹红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永强依照(2021)内0622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红平履行案件款150000.00元,执行费2150.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曹红平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11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红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7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曹红平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曹红平有银行存款,但不足以履行全部案件款,本院已将该银行卡冻结,有车辆信息,但实际未控制,暂不能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红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4、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温永强,申请执行人温永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曹红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曹红平除本案冻结的银行卡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曹红平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来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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