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月娃、陈进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87号
  • 案件名称

    杨月娃、陈进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月娃;陈进萍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杨月娃,男,生于1985年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陈进萍,女,生于1987年6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杨月娃与陈进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甘AX××**号东风牌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处置变现,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X元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月娃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一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