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娃、陈进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87号案件名称
杨月娃、陈进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月娃;陈进萍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杨月娃,男,生于1985年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陈进萍,女,生于1987年6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杨月娃与陈进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甘AX××**号东风牌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处置变现,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X元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月娃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一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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