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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利、贾旭红、刘安林、王明兴、王侨、王战旗、支卫东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陕01刑申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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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刑申41号
  • 案件名称

    陈小利、贾旭红、刘安林、王明兴、王侨、王战旗、支卫东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小利;贾旭红;刘安林;王明兴;王侨;王战旗;支卫东
  • 案件缘由

    故意毁坏财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陕01刑申41号王风侠、刘建敏、曹迎春、王彩霞及支卫东、贾旭红、陈小利:你们为王明兴、刘安林、王战旗、王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支卫东、贾旭红、陈小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刑初38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0)陕01刑终6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王明兴有自首情节及其辩护人曾在一审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各被告人庭前讯问笔录重复性供述但原审法庭未调查影响公正审判,案涉基坑不属于教育用地系违法建筑、基坑开挖不合法、基坑填埋前已遭部分破坏、基坑造价不能等同于财物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以及王明兴等人不构成犯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王明兴、刘安林、王战旗、王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犯罪,支卫东、贾旭红、陈小利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事实及其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正确,其中王明兴、刘安林、王战旗、王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定性准确,因王明兴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构成自首。对申诉人提出的王明兴辩护人曾在一审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各被告人庭前讯问笔录重复性供述但原审法庭未调查影响公正审判问题,经查,因一审庭审会议阶段已就是否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征求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已作出说明,二审认为辩护人所提的申请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且一审程序不违法是正确的。至于申诉人提出的案涉基坑不属于教育用地系违法建筑、基坑开挖不合法、基坑填埋前已遭部分破坏、基坑造价不能等同于财物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以及王明兴等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等事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相符,且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政府相关文件及许可证、工作联系函和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图片等主要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核实,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果依据充分、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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