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宽一、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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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22号之二案件名称
肖宽一、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宽一;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志连;桂林市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宽一,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科技一条街1401-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9747109X。法定代表人:韦桂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志连,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因犯诈骗罪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桂林市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20728638。法定代表人:彭彦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326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4664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且并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唐志连、桂林市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1454元,本院已扣划,缴纳案件受理44118元及执行费49489元后剩余267847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宽一。2、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无财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无股票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三、通过点对点人工查询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进行调查及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4396953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已经发现并实际控制的财产,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现本案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它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尚须再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海国审 判 员 陈 刚审 判 员 孟明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梅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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