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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3执17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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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3执17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兆;刘有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3执1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0700499G。 法定代表人:马莲贵。 被执行人:邱立兆,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有莲,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3民初4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支付案件款517465.47元(含诉讼费44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发起两次以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第一次发起的查询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最近一次的发起时间为2021年9月3日。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银行存款,于2021年9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刘有莲名下银行账户6200元,并于2021年9月7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在多个银行开户,名下存款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刘有莲名下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上述查封系首查封,到期案件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届时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财产失控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邱立兆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8.已调查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9.已实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被执行人。 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2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邱立兆、刘有莲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3执17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泽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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