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通买卖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1081司惩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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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司惩92号案件名称
王文通买卖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文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湘1081司惩92号被拘留人:王文通,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本院在执行郴州市伟丰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文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文通拒不履行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文通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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