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黄文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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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623号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黄文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黄文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623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安定里五中家属楼底商。经营者:何乃宇,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安定里五中家属楼底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芳,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遵化市。被告:黄文阳,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与被告黄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85000元,并自2011年1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管材等材料,总价款人民币85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起诉被告黄文阳,应当提供被告黄文阳准确的送达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经查证,原告提供的被告黄文阳的送达地址以及身份信息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5元,退还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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