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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汾、顾文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7民初9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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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民初9071号
  • 案件名称

    姚明汾、顾文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姚明汾;顾文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7民初9071号原告:姚明汾,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顾文喜,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汾与被告顾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姚明汾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姚明汾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姚明汾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明汾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萧童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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