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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金生游乐管理有限公司、吴家魁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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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155号
  • 案件名称

    南平金生游乐管理有限公司、吴家魁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南平金生游乐管理有限公司;吴家魁;岳阳市金生游乐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金生游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绿色产业园区龙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金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魁,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审被告:岳阳市金生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路三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陈学政,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平金生游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家魁、原审被告岳阳市金生游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61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通过微信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877元,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平金生游乐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冰审 判 员  王 婷审 判 员  陈玉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 妮书 记 员  刘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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