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恒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243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民初24347号
  • 案件名称

    张恒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恒;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24347号原告:张恒,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潜江市。被告: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炎,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7层1758。法定代表人:陈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炎,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恒与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审判员  郭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