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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代明、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5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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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5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代明、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王代明;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先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代明,男性,1964年06月2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144号。法定代表人:陈先刚。被执行人:陈先刚,男性,1977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5日受理了王代明申请执行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先刚应向申请人王代明支付160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先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先刚无可用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保险购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先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先刚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安富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先刚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陈先刚名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以及5幢103号仓储已在广安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因被执行人陈先刚未按时偿还贷款,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16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钟 超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曾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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