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玺与上海五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8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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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8248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成玺与上海五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成玺;上海五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8248号之一原告:马成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言,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五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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