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林登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5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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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5770号案件名称
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林登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林登平;陈远德;王朝军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5770号原告: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乡联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51939559T。投资人:王玉林,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系贵州奢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登平,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陈远德,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朝军,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诉被告林登平、陈远德、王朝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方县联兴硫铁矿厂负担。审 判 员 刘昌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张 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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