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垒超、种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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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319号案件名称
宋垒超、种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宋垒超;种建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30319号 原告:种建强,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宋垒超,公民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种建强与被告宋垒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种建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王冬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田先丙书 记 员 刘 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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