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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垒超、种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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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319号
  • 案件名称

    宋垒超、种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宋垒超;种建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30319号  原告:种建强,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宋垒超,公民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种建强与被告宋垒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种建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王冬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田先丙书  记  员    刘 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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