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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3民初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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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44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3民初2441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安化县东坪镇城**紫薇路**。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曙灿,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谭勇,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曙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谭勇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3999.46元,本息合计13999.4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至清偿日);2、判决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被告因运输周转向原告所属栗林支行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12个月,利率7.975‰,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截止2021年4月30日止,被告谭勇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3999.46元,本息合计13999.46元谭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明、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借款利息计算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谭勇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还款付息的义务,并支付逾期加息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谭勇清偿所欠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999.46元,本息合计13999.46元,从2021年5月1日起至还清止的借款利息,按约定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谭勇负担,原告已垫付,同意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喻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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