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朱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5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58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朱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静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588号 原告: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399号附22号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39298R。法定代表人:童道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龙,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静,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原告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娟书 记 员  鲁青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