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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武康建联木制品厂、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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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2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德清武康建联木制品厂、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德清武康建联木制品厂;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建联木制品厂,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中街头南街60号2-5幢,组织机构代码L47076734。法定代表人:方微。执行代理人:刘德美,律师。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许巷村红升组30号,组织机构代码:MA2F2HHW1。经营者:肖海位。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建联木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建联木制品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偿付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建联木制品厂人民币3543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逾期未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截至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35438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及对经营者肖海位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建联木制品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海宁许村镇易得橱柜加工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仰晨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华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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