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等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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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451号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等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张某;陈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51号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审判员 王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桂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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