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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萍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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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256号
  • 案件名称

    姜萍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萍;李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256号原告:姜萍,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娟,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振,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姜萍与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29日至2021年5月26日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至判决之日以240000为基数,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20000元,约定次日偿还。原告当日通过吉林省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向被告全额转账。被告出具微信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偿还8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可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经查,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李振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并在微信中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李振向姜萍借款人民币32万元整,姜萍以对公转账方式把该款项转给借款人李振,卡号为:×××建行卡,还全款日期为2020年11年28日。借款人:李振”。当日,原告自吉林省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向李振上述账户转账320015元。因李振未按约定还款,其又出具纸质《欠条》一份,载明:“2020年11月27日,李振向姜萍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整),姜萍以吉林省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账方式借款,李振个人卡号为:×××建行卡,本人承诺于2021年5月25日之前全部还清。……”原告陈述该纸质《欠条》是李振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上述款项,李振于2021年5月27日偿还了80000元,尚欠240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将借款交付李振,李振应按约定还款,李振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借款本金为240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借款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了两次还款期限,第一次为2020年11月28日,第二次为2021年5月25日,而2020年11月28日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2021年5月25日亦未按约定还款,但2021年5月27日偿还了80000元,则原告主张自2020年11月29日至2021年5月26日,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到判决之日,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李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姜萍欠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29日至2021年5月26日,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到判决之日,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保全费2020元,由李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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