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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17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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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171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陈伟、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伟;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1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伟,女,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Q36PU3F。法定代表人:赵春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以(2021)鲁1329执21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沭县(鲁(2020)临沭县不动产权第0××9号)061-工业用地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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