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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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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10号
  •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刘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汉滨区石转镇双联村二组35号,居民身份证:612401199009267719。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汉滨区石转西街18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04220958。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000元及利息。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6月25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解及财产进行传统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9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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