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恢3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恢317号
  • 案件名称

    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龙胜,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金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纪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南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恢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