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财与王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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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1930号案件名称
王春财与王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春财;王晓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1930号原告:王春财,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王晓伟,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磐石市。 原告王春财与被告王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春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春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王春财负担。 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志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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