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洪兴、王文俊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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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463号案件名称
龚洪兴、王文俊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龚洪兴;王文俊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463号申请执行人:龚洪兴,男,194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王文俊,男,1976年5月6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关于龚洪兴与王文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文俊归还龚洪兴695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此款,王文俊于2021年6月12日、9月12日、12月12日、2022年3月12日前各归还17375元。如未按约履行,则龚洪兴有权就王文俊剩余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769元(龚洪兴已交纳),由王文俊负担,王文俊于2022年3月12日前直接支付给龚洪兴。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洪兴与被执行人王文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且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0213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戴 锐书 记 员 陈英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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