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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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7号案件名称
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7号申请人: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北郊镇大杨庄村路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5XUNXH。法定代表人:吕凤芹,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法定代表人:孙裕国,董事长。申请人淄博天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84049.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84049.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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