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丽、王振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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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279号案件名称
李亚丽、王振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亚丽;王振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李亚丽,女,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王振攀,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关于李亚丽申请执行王振攀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豫072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宪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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