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木·艾海提、牙森·艾买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0101执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兵0101执74号案件名称
阿里木·艾海提、牙森·艾买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阿里木·艾海提;牙森·艾买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101执74号申请执行人:阿里木·艾海提,男,1976年07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牙森·艾买提,男,1982年08月19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里木·艾海提与被执行人牙森·艾买提经我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阿里木·艾海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0101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 林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何 明 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金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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