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利卫、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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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614号案件名称
白利卫、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白利卫;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614号原告:白利卫,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被告: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芳泽路1号。法定代表人:寇慧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白利卫与被告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利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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