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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利卫、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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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614号
  • 案件名称

    白利卫、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白利卫;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614号原告:白利卫,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被告: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芳泽路1号。法定代表人:寇慧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白利卫与被告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利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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