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坐山、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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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831号案件名称
林坐山、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坐山;王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831号原告:林坐山,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广场北里9号853。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战伍,盖州市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辉,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幸福社区文化小区。原告林坐山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坐山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坐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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