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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坐山、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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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831号
  • 案件名称

    林坐山、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林坐山;王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831号原告:林坐山,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广场北里9号853。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战伍,盖州市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辉,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幸福社区文化小区。原告林坐山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坐山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坐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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